(2017)鲁1203行审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钢城区棋山国家森林公园三岔河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钢城区棋山国家森林公园三岔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203行审26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会庆,莱芜市国土资源局钢城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钢城区棋山国家森林公园三岔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亓夫合,该村主任。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莱国土资(钢城)罚字[2016]3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26日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0年5月占用钢城区三岔河村耕地362平方米建居民楼车库,所占虽位置符合钢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五十九条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莱芜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莱国土资(钢城)罚字[2016]3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处罚内容是:“责令1个月内退还将非法占用的362平方米耕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车库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的362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人民币壹万零捌佰陆拾元整(10860.00元)”。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26日将莱国土资(钢城)罚字[2016]3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1日足额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其他处罚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除罚款外的处罚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62平方米耕地。”。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钢城)罚字[2016]3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完全履行处罚内容。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62平方米耕地。”处罚内容,并由钢城区棋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萍审判员 杜 伟审判员 亓玉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