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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执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辉国与被执行人刘亮、郭青太、赵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辉国,刘亮,郭青太,赵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211-1号申请执行人赵辉国,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执行人刘亮,女,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执行人郭青太,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执行人赵景,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辉国与被执行人刘亮、郭青太、赵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景银行存款3万元。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白笑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