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杨文洋、陈正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洋,陈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766号申请执行人:杨文洋,男,1952年5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陈正华,男,1972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文洋与被执行人陈正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来民一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陈正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给原告杨文洋各项损失9957.83元。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来民一初字第003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