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邢子欣与楚海龙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子欣,楚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2执22号申请执行人:邢子欣,男,1973年5月26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被执行人:楚海龙,男,1970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荥阳市。申请执行人邢子欣与楚海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豫0182民初4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金融机构、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通过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豫0182执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任明周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