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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27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姜杨杨、张学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姜杨杨,张学义,胡连月,胡铂,杨荔娜,河北恒和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任秀霞,吴玉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2735号之一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8044179950。主要负责人:邵泉,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森、刘超,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杨杨,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洪,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学义,男,196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忠锋,天津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连月,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胡铂,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杨荔娜,女,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定平、展莹,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恒和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腾庄子乡企业家园,注册号:130983000015378。法定代表人:姜杨杨,该公司经理。第三人:任秀霞,女,195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忠锋,天津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吴玉俊,女,195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定平、展莹,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告姜杨杨、胡连月、张学义、胡铂、杨荔娜、河北恒和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任秀霞、吴玉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素利人民陪审员  贾巧玲人民陪审员  李君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王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