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4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胡阳、唐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胡阳,唐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342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磊,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城,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阳,女,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唐坤,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阳、唐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本案已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阳、唐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军燕人民陪审员 杨开德人民陪审员 宋玉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静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