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2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江西光华塑料厂、浙江省平湖市德生箱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光华塑料厂,浙江省平湖市德生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283号申请人:江西光华塑料厂,地址: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大道8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15832227XJ。法定代表人:熊件根,该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浙江省平湖市德生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钟隶镇中南村平黎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47701972E。法定代表人:孙中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江西光华塑料厂与被申请人浙江省平湖市德生箱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省平湖市德生箱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为此提供其单位账户上(银行账号:82×××01,开户行:招商银行南昌分行阳明路支行,开户名:江西光华塑料厂)250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省平湖市德生箱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单位账户上(银行账号:82×××01,开户行:招商银行南昌分行阳明路支行,开户名:江西光华塑料厂)用于担保的25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云根人民审判员 王小毛人民陪审员 刘文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