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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2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方继将申请执行易威威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继将,易威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2执481号申请执行人方继将,男,1976年7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易威威,男,1994年7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方继将与易威威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光山县人民法院(2015)光民初字第0164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易威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光山县人民法院(2015)光民初字第01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30371.25元及利息,执行中未履行。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良年审判员  吴建国审判员  李灵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经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