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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25执486号翟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晋0525民初127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原告翟某某请求离婚,被告王某某同意;二、被告王某某女儿陈某某,由被告王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三、婚后共同财产雪佛兰轿车一辆,归被告王某某所有,购车所欠外债由王某某偿还,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翟某某共同财产折款12000元,调解书送达之日支付3000元,剩余9000元于2017年6月底前付;四、被告王某某带走个人财产:两条被子、一个毛毯、一个夏凉被、一辆绿驹电动车;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翟某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第二期9000元。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0元,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某负担且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2017)晋0525执486号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