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7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吴建磊与孙浩、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磊,孙浩,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7166号原告:吴建磊。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莲。被告:孙浩。被告:XX。原告吴建磊与被告孙浩、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吴建磊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建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建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容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杜晓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