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2民初7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吴建磊与孙浩、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磊,孙浩,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7166号原告:吴建磊。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莲。被告:孙浩。被告:XX。原告吴建磊与被告孙浩、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吴建磊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建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建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容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杜晓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