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喻某某与周某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某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948号申请执行人喻某某,女,生于2010年1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周某,男,生于2003年10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法定代理人暨被申请人周某2,男,生于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执行人喻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1、周某2人格权纠纷一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云法民初字第02026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某1、周某2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喻某某于2017-04-1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要求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临控措施,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周某1、周某2名下工商登记、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情况进行了相关查询,被执行名下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有存款11007.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临柜对其被执行名下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存款11007.00元扣划至云阳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户。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被执行人行踪。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9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5)云法民初字第02026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李继平审判员 刘 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