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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02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河池市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兰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池市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547号申请执行人:河池市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被执行人:兰某某。申请执行人河池市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2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547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货款2160及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承诺,本案所欠款项于2017年10月10日前清偿完毕。对于该履行承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即已达成执行合意,本案强制执行已不必要。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02执547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于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艳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