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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波与陈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波,陈开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陕0902执248号申请执行人:胡波,其他,汉族,住汉滨区早阳镇。被执行人:陈开波,其他,汉族,住汉滨区张滩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波与被执行人陈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胡波撤回执行申请,(2017)陕0902执24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丽丽审 判 员  刘 宇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