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波与陈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波,陈开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陕0902执248号申请执行人:胡波,其他,汉族,住汉滨区早阳镇。被执行人:陈开波,其他,汉族,住汉滨区张滩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波与被执行人陈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胡波撤回执行申请,(2017)陕0902执24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丽丽审 判 员 刘 宇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