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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执恢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媛惠与隆回县金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媛惠,隆回县金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恢187号申请执行人:陈媛惠,女,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现住湖南省隆回县。委托代理人:蒋盛和,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隆回县金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法定代表人:刘期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林冲,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媛惠与被执行人隆回县金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湘0524民特监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5)隆民一特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和(2015)隆民一特字第9-1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执字第9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基高审判员  欧阳杰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