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舒继跃与程传宝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继跃,程传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2455号原告:舒继跃,男,生于1974年2月16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会立,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0810317668。被告:程传宝,男,生于1967年11月9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坤,邓州市花洲法律事务所工作人员,执业证号:A3770529。本院在审理原告舒继跃与被告程传宝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舒继跃要求返还车辆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舒继跃对被告程传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全额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司明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