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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舒继跃与程传宝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继跃,程传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2455号原告:舒继跃,男,生于1974年2月16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会立,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0810317668。被告:程传宝,男,生于1967年11月9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坤,邓州市花洲法律事务所工作人员,执业证号:A3770529。本院在审理原告舒继跃与被告程传宝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舒继跃要求返还车辆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舒继跃对被告程传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全额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司明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