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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四川永鑫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四川雅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四川永鑫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四川雅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永鑫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四川永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永红,兰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31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二段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560736833J法定代表人:陈海波,行长。被执行人:四川永鑫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大千路1239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76725189-2。法定代表人:李永红,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雅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资阳大道博雅商住花园A区3幢3(F)1/2-3号,组织机构代码68040294-2。法定代表人:李永红,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永鑫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五显村八社。法定代表人:李永红,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永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大千路1239号,组织机构代码57276887-5。法定代表人:李永红,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永红,男,1973年3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兰红梅,女,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四川永鑫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四川雅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永鑫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四川永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永红、兰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川2002民初3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2017年2月9日,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永鑫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四川雅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永鑫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四川永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永红、兰红梅偿还贷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的义务,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当事人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且被执行人抵押物因故暂时无法单独处置。现被执行人四川永鑫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四川雅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永鑫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四川永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永红、兰红梅仍欠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贷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执行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2002民初3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曾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