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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晓兰挪用公款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黑81刑申2号王晓兰:你为赵宏亮挪用公款一案,对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作出的(2013)红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和本院作出的(2014)垦刑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上存在明显错误,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八五三分公司并不是国有公司,仅仅是国有控股公司;赵宏亮是聘任的,并不是委派,从事的不是公务,也不管理国有资产,其部门仅仅是一个中间机构,负责联系公司和农户,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为理由,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原判,对本案再审。本院经复查认为,赵宏亮利用担任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八五三分公司(以下简称八五三分公司)生产技术部农机科科长职务的便利,挪用由该科管理的农户购买农机款偿还个人种地贷款,系营利性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关于申诉人提出的原审认定事实上存在明显错误,八五三分公司并不是国有公司,仅仅是国有控股公司,赵宏亮是聘任的,并不是委派,从事的不是公务,也不管理国有资产的主张。经查,黑龙江北大荒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控股公司,八五三分公司是其分支机构,赵宏亮是经八五三分公司批准聘任的生产技术部农机科科长,负责农机科全面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赵宏亮系在国有控股公司的分支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关于申诉人提出委托收款的行为不是公务行为,是民事上的委托和居间行为的主张。经查,农机科代表八五三分公司收取农户购买农机款项,由副科长金志明负责收款并交到分公司财务部,该款一经收取,即属于八五三分公司管理的公共款项。赵宏亮是八五三分公司技术部农机科科长,负责农机科全面工作,副科长金志明收取的款项既不是接受农户委托,也不是接受厂商委托,而是代表八五三分公司收取的农户购买农机款。赵宏亮明知该款是农户购买农机款,还让属下金志明向其提供的卡号内转入31万元用于偿还个人种地贷款,该行为属于挪用公款。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