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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执5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华文、西昌市泓基林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文,西昌市泓基林业有限公司,韩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5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华文,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西昌市泓基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云南南路99号北海花园商铺26号。法定代表人韩夺,总经理。被执行人韩夺,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陈华文与西昌市泓基林业有限公司、韩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西昌市马鞍山乡沙土村一组、二组、四组、六组四块合计3311.5亩林地使用权及其项下的林木,另案的申请执行人山长叶为此而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的其他房地产均已抵押给他人,上述财产,本院无法进行处置。经本院网络“四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华文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502民初1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