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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民申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乔菊花与张永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乔菊花,张永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民申183号再审申请人(原告、上诉人):乔菊花,女,汉族,1960年4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被告、被上诉人):张永红,男,汉族,1955年10月14日出生,农民,住新源县。再审申请人乔菊花因与被申请人张永红健康权纠纷一案。对本院(2016)新40民终2929号民事判决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乔菊花申请再审称:1、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2、一审二审以及此次申诉所产生的诉状交通等一切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于2016年4月17日早9点,我和丈夫高海到地里将”原有”的边界标清楚,准备播种。当时张永红也在现场,他却以他的地不够阻止我播种来闹事,还拨出我当日给播种机师傅标清楚的地界杆(让他插地界他不插,他的地最后由村委会量后还多出500m长一1m多宽,完全于无理取闹)。这时我已经告诉张永红你的地不够可以去村里找领导丈量,不能阻止我播种(春季播种机子非常紧张,播种师傅今天播不上又要从新排队不让插队,这又严重影响产量),假设我真的种多了可以把多的让出来。随后我就回家准备当日的播种物品。下午四点饭后我将准备播种的种子、化肥拉到地里,张永红再次阻止我播种,双方叫了派出所民警来调节此事。三位民警了解后告诉张永红地不够可以找村委会丈量,如果乔菊花占了你的地,村办公室的人会给你解决,土地多少不是凭借个人解决的事情,农忙时分大家都很忙,现在不能影响对方播种,民警讲完认为张永红听明白了,然后等张永红离开后才开警车离去。后来过了一个多小时,播种机到了我地里准备给我的地播种,可是不知道什么时候张永红又来到我的地里并阻止播种机进入不让播种,扬言要进地播种就先开车压过他身体。再三让他去找村委会他不去,非要和我争吵,这就造成了我与张永红发生口角争执,他说不过我,便猛然把我一拳打倒后,又拳打脚踢向我的右胸口,当时我就被打蒙了,然后我丈夫与播种机师傅就过来拉架并报警僵持了一段时间,随后警察和村干部都到场当场就量地,量完后我和张永红的口粮地都有多出并被村委会收走(现在多的收走后,我们两家的地都向他的地边界又移动了1m多宽,事实说明他的地有多出,我并没有侵占他的地)。随后我便去了派出所录口供,而后去医院看了红肿的胸口,医生安排了住院(我向张永红索要住院费他却不肯出资,民警在无奈的情况下让我留好票据向法院起诉)。当天也就没能播种。因为当天没播种严重影响了我当年的产量,眼看犁过的地被太阳晒的越来越干,我丈夫又联系播种机师傅从新排队播种还担心着我在医院的情况,儿女不在身边,在这种情况下我丈夫着急上火也病倒了,无奈之下进了医院做了痔疮手术(有医院手术证明),术后无法行走,我又不得不带病熬了多少个昼夜照顾我丈夫得生活起居后再治疗自己。这期间我精神上所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及地里的损失也应该由张永红来承担。请问法官这一切损失该怎么算?张永红的地够而且还多出的情况下再三阻止我播种并诬陷我占他的土地,我与派出所民警再三给他说找干部量地就能解决问题,他依然我行我素的阻挠我播种,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我播种的最佳时间,造成了今年的产量大幅度下降,他还动手将我打入医院。(当天没播上又排队间隔了好几天才排上队,导致犁过后湿润的土地被晒干后才播上种子,所以严重影响了当年的出苗率以至缺苗损失了很多产量)。二审中张永红说我年年为地边界与邻居打架争吵纯属虚构,说我丈夫抱着他,我拿铁锹拍他身体,既然他说到他腿上脸上有血必然会有伤口,我想向张永红要他当时说我殴打他的证据来解释这一系列谎言,现在他主动攻击我还说是正当防卫,并用谎言欺骗法律,应绳之于法!物证:派出所有我和播种机师傅的录像和口供,还有我在医院治疗的证明单。(为澄清事实请法院去派出所调取证据,派出所电话526****)。人证;当时播种机师傅在场,可以作证张永红殴打我。播种机师傅电话180XX****XX)这期间的损失如下:1.一审判张永红赔偿我3832.98元+25元诉讼费=3857.98元。2.一审中因二次入院未能及时提供相应证据,故对二次入院产生的产生费用和诉状打字复印的费用不予支持,现证明齐全要求被申诉人赔偿人二次入院5天的医疗费756.07元,五天误工费与生活补贴共计900元,及一审中的诉状打字复印费和此次申诉打字复印费合计380元。交通费4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合计3446.07元(我本人接到一审判决书时我就准备继续上诉,但是送判决书的人当时给我说对方上诉了,故此我才没有上诉,现提出上诉)与第一次入院赔偿钱数总合计为7304.05元。综上所述,二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判决依据不足,适用法律有误。本院审查认可本院(2016)新40民终292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乔菊花对一审判决并未提出上诉,应视为服判。鉴于双方对争执的发生均有责任,本院二审判决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也属公平。本案二审判决属于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由此,乔菊花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乔菊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乔菊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全 兴审判员 仝 新 山审判员 阿依努尔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国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