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3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润芬与姜恩林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润芬,姜秀丽,姜恩林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初3489号原告董润芬,女,1943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姜秀丽,女,1960年5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姜恩林,男,196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原告董润芬与被告姜秀丽、姜恩林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润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秀丽、姜恩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是母子(女)关系,原告共生育六名子女,其中三女去世。二被告拒绝对原告尽赡养义务。因此,原告来院起诉,要求二被告每年支付赡养费24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二被告未到庭,无辩称。经审理查明,原告共生育六名子女,其中一子女已去世。原告现无劳动能力。因此,要求二被告承担赡养义务。本院认为,二被告应承担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秀丽、姜恩林每人每年支付原告董润芬赡养费2400元,此款自2017年5月1日起于每年的9月1日支付,至原告寿终止。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被告各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春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