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民初29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闫建国与丁红新、河南太名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建国,丁红新,河南太名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2988号之一原告闫建国,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冯振国,男,1955年6月6提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丁红新,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河南太名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作所地西平县。法定代表人丁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飞,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琦,该公司员工。原告闫建国与被告丁红新、河南太名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太名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机器设备,查封原告公司及个人账户、房产及车辆(价值80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河南太名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常安甫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张迅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