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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5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艾登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晶淼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艾登电子有限公司,中山市晶淼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5303号原告:中山市艾登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海洲东岸北路27号第3层,组织机构代码69972730-9。法定代表人:李建忠,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合国,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山市晶淼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海洲北路153号第2层。法定代表人:吴海彬。原告中山市艾登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登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晶淼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合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晶淼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艾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406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全部清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间,被告分多次向原告购买电子产品,2014年10月13日,被告出具一张欠据给原告,确认欠原告货款34060元,原告多次追收货款未果,为此向法院起诉。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答辩,也没有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间,被告分多次向原告购买电子产品,2014年10月13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出具一张欠据给原告,确认至2014年9月扣除退货,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4885元,原告多次追收货款,被告只支付20825元,尚欠34060元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原告陈述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合计34060元,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原告陈述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无故拖欠款,经原告多方催讨未付,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清偿货款3406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中山市晶淼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山市艾登电子有限公司货款3406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全部清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34元,由被告中山市晶淼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旭桂审判员  姚红波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嘉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