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刑终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陶龙、李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龙,李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终659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龙,曾用名陶江,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浏阳市。因犯贩卖毒品罪,2009年6月15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吸毒,2012年2月1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3月2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2017年2月2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2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2017年2月26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甜,女,1987年4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浏阳市。因赌博,分别于2014年2月24日、2014年11月19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2017年2月2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2017年2月25日被传唤,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陶龙、李甜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湘0181刑初31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陶龙、李甜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陶龙、李甜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陶龙、李甜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陶龙、李甜撤回上诉。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7)湘0181刑初319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锋审 判 员 余 丹代理审判员 王新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