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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4执3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潍、金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潍,金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4执3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潍,男,汉族,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金力,女,汉族,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潍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金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6日10时至2017年7月7日10时在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淘宝网)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金力所有的位于上饶市信州区三江新城区园科路5-1的房产(房产证号:上房权证字第××号),买受人陈仙花(身份证号码)以82.554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金力所有的位于上饶市信州区三江新城区园科路5-1的房产(房产证号:上房权证字第××号)所有权归买受人陈仙花所有。上饶市信州区三江新城区园科路5-1的房产(房产证号:上房权证字第××号)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仙花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陈仙花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祝正刚审判员  詹润鸿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梦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