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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帅与被执行人王晓龙、姜立华民间借贷执行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帅,王晓龙,姜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王帅,男,1977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本市龙山区西宁街。被执行人王晓龙,男,1981年4月19日生,住龙山区东艺郦园小区。被执行人姜立华,女,1980年12月9日生,住龙山区东艺郦园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帅与被执行人王晓龙、姜立华民间借贷执行一案中,经“四查”被执行人王晓龙、姜立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本次终结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吉0402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张 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