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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02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揭阳市宏之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赵云霞、唐广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阳市宏之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赵云霞,唐广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02民初1041号原告:揭阳市宏之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仙桥沿江路淇美村围厝沟路段。法定代表人:黄展宏。委托代理人:夏楠,江泽统,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云霞,女,汉族,1980年11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丹阳市,被告:唐广林,男,汉族,1970年11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丹阳市,原告揭阳市宏之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云霞、唐广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原告揭阳市宏之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发现其提供的被告赵云霞的身份信息错误,诉讼主体应为赵月霞,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揭阳市宏之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8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91元,由原告揭阳市宏之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少聪人民陪审员  陈少洁人民陪审员  陈英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