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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邓智琴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邓智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2执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韶山东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70576185-4。被执行人邓智琴,女,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申请执行邓智琴信用卡纠纷一案,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02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在送达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寻,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春审判员  陈治民审判员  帅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