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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4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广东省北江监狱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4民初597号原告: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人民大道南37号怡景华庭B座3楼。法定代表人:黄立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永强,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熏风路12号东南大厦701房。负责人:黄海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福雄,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景春,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501-503号1002、1004、1006房。法定代表人:郑锦彬。被告:广东省北江监狱,住所地:韶关市北郊黄岗。法定代表人:钟裕广,该监狱监狱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崇天,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城公司)与被告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以下简称和盛韶关分公司)、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盛公司)、广东省北江监狱(以下简称北江监狱)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永强、被告和盛韶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福雄、叶景春以及被告北江监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崇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和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城公司诉称:被告北江监狱因监狱监舍小组用电线路改造工程项目,委托被告和盛韶关分公司,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被告于2016年10月12日在广东省财政厅网上办事大厅政府采购系统发布了《广东省北江监狱监舍小组用电线路改造工程项目磋商文件》。原告经过精心准备,按被告发布的《磋商文件》的要求,参与了被告于2016年10月24日组织的该项政府采购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标,原告以最低价格、综合评分最高中标。被告和盛韶关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在网站发布《成交公告》,公告告知“各有关当事人对中标、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被告同时向原告出具了《中标通知书》,确定原告为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为1036800元,通知原告30日内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投标文件的承诺与采购人北江监狱签订政府采购书面合同。公示期间,被告均未收到任何异议,原告按正常流程向被告和盛韶关分公司缴纳服务费12576元,向被告北江监狱缴纳履约保证金51840元。原告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积极开展与被告北江监狱水电后勤处等有关单位协调前期工作,被告北江监狱不但不与原告签订合同,还与被告和盛韶关分公司、被告和盛公司相互推托,拒不与原告签订合同。为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原告就被告招标文件出现的技术过失出具了《承诺函》和《答复函》,承诺结算价不超过中标金额。被告无视《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定和原告的答复,仍于2016年12月14日以工程量少报、漏报,认定原告中标无效,终止了本项目。并于2017年3月20日再次招标,并由洪宇建设集团公司中标。原告认为,原告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经合法程序中标该工程项目,被告本应依法与原告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仍与未中标的企业恶意串通一气、通过各种手段改变评审结果的行为,并最终由该企业中标。被告的行为严重违法、侵害原告的合法利益,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北江监狱按《中标通知书》的要求与原告签订北江监狱因监狱监舍小组用电线路改造工程项目合同;2、三被告违约并连带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64416元及利息,以及预期可得利润约25万元(具体数额待评估后确定);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大城公司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请求三被告连带返还原告直接损失64416元(包括履约保证金51840元和中标服务费12576元)以及预期可得利润约25万元(具体数额待评估后确定)。原告大城公司提供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企业信息,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磋商文件,证明被告的要约内容;3、投标文件,证明原告根据磋商文件作出承诺;4、成交公告(2016.10.27),证明原告中标采购项目;5、中标通知书,证明被告已向原告出具中标通知书;6、履约保证金汇款凭证、收款收据,证明被告收取了原告汇款51840元;7、关于缴纳中标服务费的通知、两张服务费发票,证明原告按被告要求交纳服务费12576元;8、承诺函及签收表、答复函及签收表,证明为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原告就被告的技术过失作了相应妥协;9、成交结果调整公告,证明被告违法认定原告中标无效并终止项目;10、成交公告(2017.3.22),证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解除就本项目再次采购。被告和盛韶关分公司辩称:一、《中标通知书》已因2016年12月14日《广东省北江监狱监舍小组用电线路改造工程的成交结果调整公告》的公告发布而失去法律效力。二、2016年12月14日《广东省北江监狱监舍小组用电线路改造工程的成交结果调整公告》公告发布后,原告明知或应当知道该公告将必然导致《中标通知书》失效,如其有异议其本有权按招标法相关规定向招标代理公司或采购人提出书面质疑,向招投标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投诉,对招投标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决定不服,其还可提起行政诉讼。但原告在法定期间怠于行使其权利,不利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同时,在法定期间原告未提出书面质疑、书面投诉,视为原告对《调整公告》的认可。三、在《广东省北江监狱监舍小组用电线路改造工程的成交结果调整公告》公告发布后至被撤销前的期间,《中标通知书》就处于失效状态。原告依据被废止且失效的《中标通知书》向被告主张权利,缺乏权利来源及法律依据。四、至于原告与招标公司、北江监狱在招标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而是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五、为便于查清事实,现将本案主要事实陈述如下:2016年11月15日,被告北江监狱向被告和盛韶关分公司致函,说明原告在报价中存在工程量少报、漏报的情况,漏报了4栋楼的报价,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价汇总后原告报价远高于招标预算栏标价。被告和盛韶关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及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启动重新评标复核程序,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依法评审。原评标委员会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评审复核结论:因三家公司(不含原告,投标人共五家)确认投标报价有漏报,作无效投标处理导致实质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本项目作成交无效处理。2016年12月14日,被告和盛韶关分公司根据复核结论,依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发布《广东省北江监狱监舍小组用电线路改造工程的成交结果调整公告》,公告如下:本项目终止。六、磋商文件中规定,报价人必须对本项目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报价,如有缺漏,将导致投标无效。原告作为投标人无视该黑体加粗参数,不管其出于恶意漏报还是因其疏忽大意漏报,其过错是重大且显而易见的,因该过错导致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七、招投标买卖合同尚未签订及生效,不存在违约责任及预期可得利益的问题。八、中标服务费被告和盛韶关分公司已于2017年1月17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告知函》给原告,该函告知原告自收函起5日内将中标服务费的发票退回给被告,被告在收到发票后5日内退还中标服务费。因原告未先履行发票退回义务,待其履行该义务后,被告将如数无息退还。综上,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法院查实后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和盛韶关分公司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营业执照,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关于我监监舍低压线路改造及配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情况的函》,证明被告启动复核程序的事实依据;3、《第三次重新复核评审报告》,证明复核评审专家小组复核结论为:因三家公司确认投标报价确有漏报,作无效投标处理导致实质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本项目作成交无效处理;4、《广东省北江监狱监舍小组用电线路改造工程的成交结果调整公告》,证明涉案招标项目已被终止(即废标),原告《中标通知书》失效的法律事实;5-7、磋商文件——采购项目内容(加粗黑体参数)、磋商文件——第23.4项文件要求、原告投标文件报价函声明,证明原告已知悉“1)报价人必须对本项目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报价,如有缺漏,将导致投标无效。”的事实。不管其出于恶意漏报还是因其疏忽大意漏报,均具有重大过错;8、《告知函》,证明被告告知原告自收函之日起5日内将中标服务费的发票退回给被告,被告收到发票后5日内退还中标服务费;9、原告的投标响应文件,证明原告漏报的事实。被告和盛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北江监狱辩称:一、2016年10月12日,被告北江监狱与被告和盛公司签订了韶关市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将本单位(项目名称:广东省北江监狱监舍小组用电线路改造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给乙方组织实施采购。该项目预算金额:¥1281000元。二、开标后,中标单位是本案原告,但北江监狱在审核招标投标文件准备签订合同时发现中标单位在报价中存在工程量少报、漏项的情况,主要表现在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3至5、7栋(共4栋)报价和11、13栋(共2栋)楼的报价。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价汇总后中标单位报价实际金额为1844168.23元,该报价远高于该项目的预算栏标价。被告于2016年11月15日致函给本案被告和盛公司告知此事,该司于2016年11月18日来函说明,已于2016年11月18日组织专家对该项目进行重新复核,复核结果为:因广东启业建设有限公司、洪宇建设集团公司、广东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确认投标报价确有漏报,作无效投标处理导致实质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本项目作成交无效处理。三、被告和盛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再次组织招标,洪宇建设集团公司中标。四、北江监狱的纪律监察部门也接到原告的投诉函,并对其依据事实及法律的规定进行了答复。五、本案是政府采购行为引起的纠纷,依先行法律规定,应属《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而非民事诉讼法的调整范围,《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已有明确规定。本案原告以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北江监狱没有与原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是因为原告在招标中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所致。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原告投标书投标报价汇总表中对3至5、7栋(共4栋)楼,仅报了单栋报价,漏报了三栋楼的报价;对和11、13栋(共2栋)楼的报价,也是报了单栋的报价,漏报了一栋楼的报价。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价汇总后中标单位报价实际金额为1844168.23元,该报价远高于该项目的预算栏标价,因此原告的投标依法理应被否决。六、被告和盛公司组织复核评审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在复核评审结果公告后,于2017年3月20日再次组织招标,洪宇建设集团公司中标。原告诉状所述“但被告仍与未中标的企业恶意串通一气,通过各种手段改变评审结果的行为,并最终由该企业中标。”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完全属于恶意诽谤,被告对此恶意诽谤行为,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综上所述,原告没有能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原因是:原告在投标中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所致。原告以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被告北江监狱提供的证据有:1、《韶关市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证明被告北江监狱与被告和盛公司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2、工程项目汇总表,证明被告北江监狱给被告和盛公司的工程项目汇总表(含招标控制价格);3、《关于我监监舍低压线路改造及配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情况的函》,证明被告北江监狱致函被告和盛韶关分公司告知原告的中标报价中存在的问题;4、《复函》,证明被告北江监狱纪委复函原告;5、《关于广东省北江监狱监舍小组用电线路改造工程项目情况说明函》,证明被告和盛韶关分公司致函被告北江监狱,说明于2016年11月18日15:30组织专家对该项目进行重新复核;6、复核评审报告审批表(附复核评审报告及项目情况说明函),证明复核评审报告审批;7、现场勘察证明,证明原告与其他投标人共同到过现场勘察,应当清楚本次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8、电气施工图,证明原告也购买了相关图纸,图纸对本次招标项目的楼号标示得非常清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2日,被告北江监狱将广东省北江监狱监舍小组用电线路改造工程项目委托给被告和盛公司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2016年10月12日,被告和盛公司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招标公告并公布了招标文件《广东省北江监狱监舍小组用电线路改造工程项目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2016年10月20日,为充分了解建设现场条件,以便合理的、符合实际情况的报价,被告和盛韶关分公司组织原告大城公司等其他投标人对建设现场进行了勘察。2016年10月24日,包括原告在内的5家供应商参与了该项目的竞标,原告以1036800元的金额中标。2016年10月27日,被告和盛韶关分公司向原告大城公司出具了《中标通知书》。中标后,原告向被告和盛韶关分公司支付了服务费12576元,并向被告北江监狱缴纳了履约保证金51840元。2016年11月15日,被告北江监狱致函被告和盛韶关分公司,称在审核招投标文件准备签订合同时,发现大城公司在报价中存在工程量少报、漏项的情况,具体表现为“在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3至5、7栋(共4栋)报价和11、13栋(共2栋)的合价报价时只报了单栋的报价,漏报了其余4栋楼的报价。”被告收函后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复核,复核结果为:“因广东启业建设有限公司、洪宇建设集团公司、广东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确认投标报价有漏报,作无效投标处理导致实质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本项目做成交无效处理”。根据该复核结果,被告和盛公司发布了《广东省北江监狱监舍小组用电线路改造工程的成交结果调整公告》,公告该项目终止。2017年3月9日,被告北江监狱将其收取的履约保证金51840元如数退还给原告。2017年3月20日,被告和盛公司再次就涉案项目组织招标,洪宇建设集团公司中标。据此,原告认为其已合法中标,被告应依法与原告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故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在庭审中,原告承认被告北江监狱已经将履约保证金51840元返还给原告。被告和盛公司韶关分公司同意退回服务费12576元。另查明:根据《磋商文件》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第5页:“二、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Ⅰ、项目内容一览表:北江监狱监舍小组用电线路改造工程1项。注:1)报价人必须对本项目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标价,如有缺漏,将导致投标无效……Ⅱ、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一)工程概况:A、建设单位:广东省北江监狱,B、工程名称:北江监狱1-5、7-11、13-14栋监舍电气改造安装工程,C、工程范围:委托需求清单内所有项目……”和第三部分磋商须知第32页:“23.4报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1)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2)报价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另,根据原告的投标文件,原告书面声明同意并接受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遵守磋商文件中的各项规定,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报价,已详细地阅读全部磋商文件及附件,包括澄清及参考文件(如有),已完全清晰理解磋商文件的要求,不存在任何含糊不清和误解之处。被告和盛公司韶关分公司是被告和盛公司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本院认为:本案系被告北江监狱作为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被告和盛公司韶关分公司、北江监狱辩称本案属行政诉讼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因该法对合同的订立形式做出了特别规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以及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因此本案发生在缔约过程中,合同尚未成立。关于未能签订合同的原因,被告和盛韶关分公司和北江监狱辩称,经评审委员会复核,因三家供应商(不含原告)确认投标报价确有漏报,作无效投标处理导致实质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故涉案项目已依法终止。同时,原告本身亦存在漏报情况,根据《磋商文件》的相关约定,原告的中标亦属无效。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关于原告在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3至5、7栋(共4栋)的报价和11、13栋(共2栋)的报价,均仅分别报了单栋的报价,漏报了其余4栋楼的报价的问题,虽然招标文件显示单栋价格,但从字面理解3—5、7栋和11—13栋均不应为单栋,且原告已到建设工地进行了现场勘察并购买了该项目的施工图纸,在整个招标过程中亦未对招标文件提出任何疑问,反而书面声明已完全清晰理解磋商文件的要求,不存在任何含糊不清和误解之处。故本院认为原告的投标文件因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属中标无效,进而导致《中标通知书》无效。关于履约保证金51840元,原告大城公司确认被告北江监狱已退回,本院不再处理。被告和盛公司韶关分公司收取的服务费12576元,被告和盛公司韶关分公司自愿退回给原告大城公司,本院予以照准。关于原告主张的预期可得利润,因本案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尚未成立,不符合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法定情形,且原告对合同最终未能签订亦存在过错,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和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费1257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16元,由原告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楚贤人民陪审员  陈 强人民陪审员  郭文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思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