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2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方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2民初字第121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黎步楼,男,1979年2月28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居民,住通城县隽水镇沿河路***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23241979********。被申请人:李方自,男,1965年10月10日,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湖北隽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解除保全申请人黎步楼与被申请人李方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鄂1222民初121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方自在湖北隽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55%的股权,期限为一年,被申请人不得抵押、转让等。解除保全申请人黎步楼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李方自在湖北隽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55%的股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仲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瑱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