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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48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肖国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肖国祥,罗会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48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住所地绍兴市延安东路558号。负责人秦建平。被执行人肖国祥,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罗会枝,女,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2民初5777号民事判决书,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后本院委托诸暨市中天正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肖国祥名下座落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梅福小区13幢302室(含室内固定装饰装修和车棚)【权证号:4297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绍兴县国用(2009)字第50545号】房地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1168100元。2017年7月16日,本院依法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对被执行人肖国祥名下座落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梅福小区13幢302室(含室内固定装饰装修和车棚)房地产进行拍卖,买受人贺恩超(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124967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肖国祥名下座落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梅福小区13幢302室【权证号:4297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绍兴县国用(2009)字第50545号】房地产的查封。二、被执行人肖国祥名下座落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梅福小区13幢302室(含室内固定装饰装修和车棚)【权证号:4297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绍兴县国用(2009)字第50545号】房地产强制注销。三、将原肖国祥名下座落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梅福小区13幢302室(含室内固定装饰装修和车棚)【权证号:4297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绍兴县国用(2009)字第50545号】房地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贺恩超(身份证号码:)所有。四、买受人贺恩超(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 巍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