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唐怡玟与陈夏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怡玟,陈夏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1034号原告:唐怡玟,女,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迪新,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夏晓,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怡玟与被告陈夏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怡玟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夏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怡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怡玟撤回对被告陈夏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430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唐怡玟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罗书生代理审判员 董臻静人民陪审员 倪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蒋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