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3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唐怡玟与陈夏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怡玟,陈夏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1034号原告:唐怡玟,女,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迪新,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夏晓,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怡玟与被告陈夏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怡玟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夏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怡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怡玟撤回对被告陈夏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430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唐怡玟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罗书生代理审判员  董臻静人民陪审员  倪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蒋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