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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1-27

案件名称

赵燕与大连新界置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燕,大连新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909号原告:赵燕,女,1982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辽宁杰仕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新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桥路109号。法定代表人:于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照臻,男,该公司法务,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善洁,女,该公司法务,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室。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了原告赵燕与被告大连新界置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  彩  凤审 判 员 曹    雨人民陪审员 徐    忠、二○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佳奇(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