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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终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邢国财诉舒兰市尚佳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国财,舒兰市尚佳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7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国财,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舒兰市尚佳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南城街317号。法定代表人:徐树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平,舒兰连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邢国财因与被上诉人舒兰市尚佳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8)吉0283民初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邢国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按上诉人邢国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邢国财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上诉人邢国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春梅代理审判员  付婷婷代理审判员  满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