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天锋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天锋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永达电器有限公司,孙建平,孙明达,许君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09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0144756720Q。法定代表人:吴政。被执行人:慈溪市天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工业开发区(五毕村),组织机构代码:72405144-4。法定代表人:陈央绒。被执行人:慈溪市永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14481705-2。法定代表人:孙明达。被执行人:孙建平,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孙明达,男,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许君英,女,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8154号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天锋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永达电器有限公司、孙建平、孙明达、许君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979670.17元及利息。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徐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