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终3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士范、徐强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士范,徐强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民终38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士范,男,1963年6月27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强强,男,1986年9月2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上诉人张士范因与被上诉人徐强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6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士范上诉请求:撤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6474号民事判决,请求徐强强赔偿张士范医药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张士范未接到一审法院的任何通知,在不知情情况下接到本案一审判决书。张士范与徐强强发生纠纷,张士范左手无名指与手背处缝合三针,现手部已经畸形,需要二次手术,请求徐强强赔偿。徐强强经合法传唤,未出庭进行答辩。徐强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士范给付欠款5000元、诉讼费用由张士范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22日,张士范、徐强强发生口角后,张士范将徐强强打伤。后经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新香坊派出所调解,张士范于2016年7月2日为徐强强出具欠条,表明在同年7月15日之前赔偿徐强强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张士范打伤徐强强并承诺赔偿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徐强强的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张士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强强500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按照张士范身份证上记载的住址,及其在公安机关预留的手机号码向其邮寄送达未果的情况下,依法以公告的方式向张士范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张士范未按公告指定的时间出庭应诉,一审法院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判,符合法律规定。张士范主张“本人没有接到法院任何通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到判决书”未举示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定;一审法院采信双方当事人在公安机关签署的调解书及张士范为徐强强出具的“欠条”,认定双方因发生争执后厮打致使徐强强受伤,并判令张士范赔偿徐强强5000元,并无不当。张士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张士范上诉“要求徐强强赔偿其医药费5000元整”问题,因其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既未出庭应诉,亦未对此项请求提出反诉,本院不予审理。综上所述,张士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士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凤云审 判 员 辛吉雁审 判 员 侯守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马立娜书 记 员 李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