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3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杨学南与马桂元、淄博鲁临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南,马桂元,淄博鲁临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3711号原告:杨学南,男,1947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马桂元,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淄博鲁临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临淄区南仇峰山路7号。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地址:张店区西十路东休闲公园北路北天乙村综合办公楼。原告杨学南诉被告马桂元、淄博鲁临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杨学南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V×××××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5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V×××××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5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范传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