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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付与被告朱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付,朱方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民初1771号原告:刘付,男,1968年2月23日生,汉族。被告:朱方明,男,1964年12月14日生,汉族。原告刘付诉被告朱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方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付诉称:自2004年12月10日,被告朱方明向其借款8600元,并向其出具了借条,后被告朱方明一直拒绝偿还欠款,其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朱方明偿还借款8600元。被告朱方明未应诉。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10日,被告朱方明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借刘付人民币捌仟陆佰元整,后朱方明未偿还该借款。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刘付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朱方明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院遂公告送达,但被告朱方明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刘付与被告朱方明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刘付实际出借了借款,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故对原告刘付要求被告朱方明归还借款本金8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朱方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朱方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付借款86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朱方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邵长伟代理审判员  王龙海人民陪审员  李三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