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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0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晓鸿与彭博翔、赵春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鸿,赵春梅,彭博翔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257号原告:马晓鸿,女,汉族,1973年7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赵春梅,女,汉族,1973年11月23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彭博翔,男,汉族,1995年11月20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鸿与被告彭博翔、赵春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晓鸿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马劲东审 判 员  李 勤人民陪审员  游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