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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上饶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鑫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鑫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742号申请执行人:上饶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县茶亭镇墩头村。法定代表人:王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鑫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迎宾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林承芳。本院在执行上饶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鑫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款人民币73.14876万元,申请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103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王小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