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4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国增、林光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增,林光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4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增,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林光发,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西省寻乌县人,住寻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增与被执行人林光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寻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734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林光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刘国增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从2011年12月20日始至还清之日止),承担本案诉讼费275元,申请执行费350元】。截止至2017年7月30日,被执行人林光发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林光发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赖月生审 判 员 谢金荣代理审判员 刘志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丁清华代理书记员 潘锡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