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8执异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某、王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8执异30号异议人:张某,女,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异议人:王某,男,1963年3月15日生,住邯郸市。本院在执行王某与北京世纪某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张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2014)肥执字159号之一号执行裁定书,恢复申请人参与分配的权利。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执行王某与北京世纪某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张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2014)肥执字15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恢复申请人债权范围内对北京世纪某某责任公司所有的肥国用(2010)第001032号和(2012)第00104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向申请人分配等值土地使用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某称,肥乡县人民法院在2016年5月4日,受理了张某申请北京世纪某某责任公司借款执行一案。由执行二庭办理,然而执行二庭在2016年5月7日作出了(2014)肥执字15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北京世纪某某责任公司所有的肥国用(2010)第00103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项下位于肥乡县建设路西段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21641.55平米,扣除北京世纪某某责任公司已建成的1号楼和别墅所占土地后,剩余土地以西侧为基准面积的63.69%,及北京世纪某某责任公司所有的(2012)第00104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6378.34平方米,扣除其中被执行人已建成的12套二层连排所占土地面积后,剩余土地以西侧为基准面积63.69%过户到王某名下。这是不公平的,且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执行公开规定》:人民法院拟委托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此执行二庭至如今未告知我们。异议人为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查明,在王某申请北京世纪某某责任公司借款执行一案对土地评估拍卖过程中,张某未提出参与分配的书面申请。肥乡县法院2015年4月17日给被执行人送达了评估报告,于2015年4月28日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拍卖裁定,2015年5月4日法院委托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对异议人肥国用(2010)第001032号和肥国用(2010)第001045号进行网络拍卖,2015年6月29日,拍卖流拍。2015年10月19日,法院委托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对肥国用(2010)第001032号和肥国用(2010)第001045号两块土地进行了第二次拍卖,结果再次流拍。2016年5月7日,肥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肥执字第159号之一裁定,裁定以物抵债。本院认为,异议人在王某申请北京世纪某某责任公司借款执行一案对土地评估拍卖过程中,张某没有提出参与分配的书面申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9条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本案异议人未提交参与分配书面申请书,所以其要求撤销(2014)肥执字第15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所提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永飞陪审员 张亚雷陪审员 薛贵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路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