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8执2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程某、吴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2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某,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吴某,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在执行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8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程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5万元。经查,被执行人吴某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工商、车辆登记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8执2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世福审 判 员 刘忠发审 判 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毛孝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