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恢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黄俊俊、朱丽丝、李良、王梅、马利、方建敏、史金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黄俊俊,朱丽丝,李良,王梅,马利,方建敏,史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17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住所地:驻马店市。负责人霍志峰,行长。被执行人黄俊俊,男,汉族,1989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被执行人朱丽丝,女,汉族,1987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被执行人李良,男,回族,1950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被执行人王梅,女,回族,1959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被执行人马利,男,回族,1988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被执行人方建敏,男,汉族,1965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被执行人史金凤,女,汉族,1965年8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黄俊俊、朱丽丝、李良、王梅、马利、方建敏、史金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25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俊俊、朱丽丝、李良、王梅、马利、方建敏、史金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黄俊俊、朱丽丝、李良、王梅、马利、方建敏、史金凤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艳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