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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刘文华、陈志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华,陈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528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华,女,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陈志斌,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华与被执行人陈志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115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志存审判员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启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