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刘文华、陈志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华,陈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528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华,女,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陈志斌,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华与被执行人陈志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115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志存审判员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启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