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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2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王立明与杨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明,杨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3民初2818号原告:王立明,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杨欢,男,30岁,汉族,个体户。原告王立明与被告杨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立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尾欠款528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我与被告合伙加工塑钢窗,完工后被告领取了加工费。2016年3月16日我与被告结算,被告欠我加工费14280元,当即被告给了我4000元,用设备抵顶5000元,余下5280元至今未给付。后经我所要,被告至今拒不给付。故无奈诉至法院。被告杨欢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期间,原告与被告在扎赉特旗巴彦扎来嘎乡五星村合伙加工塑钢窗,完工后被告领取了加工费。2016年3月16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1428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后原告索要,被告支付原告现金4000元,并用一台清洗机作价5000元抵顶给了原告,目前尚欠原告5280元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王立明提交的欠据一份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王立明与被告杨欢间就合伙解散后达成的口头解散协议及出具的结算欠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杨欢应按结算据约定向原告王立明给付欠款,被告杨欢未按约定给付欠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王立明要求被告杨欢偿还5280元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欢于本判决生效后即偿还原告王立明欠款本金5280元;二、驳回原告王立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28.50元由被告杨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周继先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付雪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