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5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赵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5278号原告:杨某,女,汉族。被告:赵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征翔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