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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5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赵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5278号原告:杨某,女,汉族。被告:赵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征翔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