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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程亮、谷斌林等与海南中金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亮,谷斌林,张文祥,海南中金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568号原告:程亮,男,汉族,生于1982年3月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谷斌林,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2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张文祥,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30日,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波,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中金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悠生海华A栋一层101室。法定代表人:缪梅。原告与被告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审判长  黄昌楠审判员  陈子良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童金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