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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1执5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发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21执5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焱,经理。被执行人:王发平,女,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发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王发平拒不履行生效的(2015)通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川1921执552号罚款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王发平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被执行人王发平未缴纳。2016年5月9日,本院作出(2016)川1921执55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发平在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溪信用社账号中的存款20000.00元。现本院决定对不予收取其罚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发平在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溪信用社7744003000006****账号中的存款2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裴茂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伏 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