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书田与孟存礼、孟进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田,孟存礼,孟进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王树田,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孟存礼,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孟进学,男,1963年0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1民初698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责令被执行人孟存礼、孟进学偿还申请人王树田借款本金8000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及申请执行费110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沁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