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02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严建国、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建国,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614号申请执行人严建国,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英曼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3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建国与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证券等,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债权163350元,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已将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286650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隋连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俊俊 来自